?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:( 隆 )应急罚〔2020〕事故1-2号
案件名称:隆安县那城东9栋“12.14”事故行政处罚案(个人)??
处罚类别:罚款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
违法事实及证据:在隆安县那城东9栋“12.14”人员坠亡事故案中,你存在下列行为:无资质承接装修工程,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规定,未对其承包的那城东街9栋城市便捷酒店一楼大厅装修工程施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,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栏(网)等安全问题,未为登高作业的陆有章配备安全带,也未及时向发包方主要负责人唐旭令报告现场存在安全问题。
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: ?证据一:罗莫佳身份证复印件1份,证号为:452727************,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。证据二: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隆安县那城东9栋“12.14”人员坠亡事故结案的批复(隆政函[2020]3号),证明你无资质承接装修工程,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规定,未对其承包的那城东街9栋城市便捷酒店一楼大厅装修工程施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,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栏(网)等安全问题,未为登高作业的陆有章配备安全带,也未及时向发包方主要负责人唐旭令报告现场存在安全问题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。证据三:询问笔录1份,证明你无资质承接装修工程,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规定,未对其承包的那城东街9栋城市便捷酒店一楼大厅装修工程施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,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栏(网)等安全问题,未为登高作业的陆有章配备安全带,也未及时向发包方主要负责人唐旭令报告现场存在安全问题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。
以上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: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,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、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,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。
处罚依据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二条第(一)项规定: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,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:(一)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处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;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
行政相对人名称:罗莫佳
行政相对人代码_1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: ??????????
行政相对人代码_1(工商登记码):
行政相对人代码_1(税务登记号):
行政相对人代码_1(居民身份证):452727************?
法定代表人姓名:?
处罚结果: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(¥1800元)的行政处罚。??
处罚生效期:2020/09/07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
处罚截止期:2020/09/21
处罚机关:隆安县应急管理局
地方编码:450123
?